上能电气(300827):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及作废失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及作废失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186-1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8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及作废失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186-11号 致: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能电气”或“公司”)委托,担任上能电气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上能电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称“本次作废失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能电气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能电气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事项,上能电气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2年9月8日,上能电气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以及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 2.2025年9月19日,上能电气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并对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5年9月19日,上能电气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人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本期可归属比例为50%,同意将该等5名激励对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6.0033万股作废处理;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7.9637万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能电气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二、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于当批次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3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二)本次归属条件的成就情况 1.根据“苏公W[2025]A518号”《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上能电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北交所网站(https://www.b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5年9月16日),截至查询日,公司及本次归属相关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本法律意见书“二/(一)/1、2”所述之任一禁止性情形。 2.根据上能电气提供的员工离职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余141名激励对象仍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的任职期限要求。 3.根据“苏公W[2022]A212号”《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苏公W[2025]A518号”《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2024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92,374,265.79元、4,773,403,837.15元,以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36.98%,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4.根据上能电气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除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归属期内可归属比例为50%,其余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级及以上,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归属期内可归属比例均为100%;本次可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7.9637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相应标准导致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外,上能电气本次归属的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作废失效的具体情况 予人员名单等资料,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共计5.403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本期可归属比例为50%,本期不得归属的0.6003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本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0033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失效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上能电气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2.除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相应标准导致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外,上能电气本次归属的条件己成就; 3.本次作废失效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及作废失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一然 李 易 2025年9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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