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立微(30109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9:31:18 中财网
原标题:广立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立微”)股东杭州广立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立共创”)和杭州广立共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立共进”,上述股东以下称为“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 ”

广立微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2025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16号》”)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出让方针对本次询价转让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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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广立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广立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时间2018-07-18
认缴金额4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勇军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 件园A幢1楼1016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 务)
中金公司核查了广立共创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广立共创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或合伙人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广立共创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广立共创不存在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3)广立共创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4)广立共创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5)广立共创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6)广立共创不存在《指引第16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2、杭州广立共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广立共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时间2020-07-31
认缴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勇军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 件园A幢1楼1017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中金公司核查了广立共进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广立共进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或合伙人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广立共进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广立共进不存在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3)广立共进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4)广立共进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5)广立共进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6)广立共进不存在《指引第16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第九条规定的:“(一)3
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综上,中金公司认为:杭州广立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广立共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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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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