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30086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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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9:31:2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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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卡倍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释义 ............................................................................................................................... 4
正文 ...............................................................................................................................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7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9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0
七、发行人的业务 ................................................................................................................. 11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8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0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7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7
十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7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8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 38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9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1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3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3
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45
二十、结论意见 ..................................................................................................................... 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
卡倍亿”)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5年 6月 3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5年 8月 2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要求,对 2025年 4-6月期间内更新的相关事项核查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锦天城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本所律师 | 指 | 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劳正中
律师、杨妍婧律师和金晶律师 |
本次发行 | 指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行为 |
发行人、公司、卡
倍亿 | 指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新协实业 | 指 | 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新协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宁波新协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新协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卡倍亿的控股股东 |
卡倍亿铜线 | 指 | 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原名:宁波纽硕电气技术有限公
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 |
卡倍亿新材料 | 指 | 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新硕绝缘材
料有限公司、宁波新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系卡倍亿铜
线的全资子公司 |
成都卡倍亿 | 指 | 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 |
本溪卡倍亿 | 指 | 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 |
上海卡倍亿 | 指 | 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 |
惠州卡倍亿 | 指 | 惠州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 |
湖北卡倍亿 | 指 | 湖北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 |
宁波卡倍亿智联 | 指 | 宁波卡倍亿智联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 |
上海卡倍亿智联 | 指 | 上海卡倍亿智联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 |
香港卡倍亿实业 | 指 | 香港卡倍亿实业有限公司(外文名称:HONG KONG KBY
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
司 |
香港卡倍亿贸易 | 指 | 香港卡倍亿贸易有限公司(外文名称:HONG KONG KBY
TRADING COMPANY LIMITED),系香港卡倍亿实业的全
资子公司 |
墨西哥卡倍亿工业 | 指 | KBY Industrial S. de
墨西哥卡倍亿工业有限公司(外文名称:
R.L. de C.V.),系香港卡倍亿实业的控股子公司,卡倍亿的
全资子公司 |
墨西哥卡倍亿电气 | 指 | 墨西哥卡倍亿电气有限公司(外文名称:KBY Electrical S. de
R.L. de C.V.
),系香港卡倍亿实业的控股子公司,卡倍亿的
全资子公司 |
美国卡倍亿电气 | 指 | KBY Electrical
美国卡倍亿电气有限公司(外文名称:
Limited),系香港卡倍亿实业的全资子公司 |
股东会 | 指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
董事会 | 指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2025修
订)》 |
《审核关注要点》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4号——上
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2025年修
订)》 |
《编报规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
《审计报告》 | 指 |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700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4]第 ZF10420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0244号《审计报告》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
《法律意见书》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 |
中国境外法律意见
书/尽职调查备忘录 | 指 | 中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发行针对发行人中国境外子公司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备忘录,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述及中国境外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备忘录事项时,均为按照
中国境外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备忘录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
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及保留 |
发行人中国境外律
师 | 指 | 为发行人中国境外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备忘录的
英士律师行、Bufete de la Garza, S.C.、Barnes & Thornburg
LLP |
《公司章程》 | 指 |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2025年 6月修订) |
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 | 指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立信会所、立信会
计师 | 指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可转债 | 指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报告期 | 指 | 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1-6月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改委 | 指 | 发展和改革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本报告中另有不同表述的除
外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如《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述,发行人 2024年年度股东会作出批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的决议,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075886446XG |
住所 | 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 |
法定代表人 | 林光耀 |
注册资本 | 18817.5836万元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汽车电气系统的研发;传感器、电子元器件、汽车部件、电线、电缆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 |
成立日期 | 2004年 3月 5日 |
营业期限 | 长期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其他方面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不存在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立信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续符合下列条件: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以及 2025年 1-6月,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14,162.71万元、15,778.67万元、15,767.30万元和 9,172.65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发行人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 2025年 1-6月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66.98%、57.03%、64.15%和 63.46%,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 2025年 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99.68万元、5,120.68万元、-8,532.04万元和 20,789.45万元。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三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变化。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 持股总数
(股) | 持有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
(股)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 | | | | | 股份
状态 | 数量
(股) |
1 | 新协实业 | 境内一般法
人 | 52.41 | 98,784,000. 00 | - | - | - |
2 | 林光耀 | 境内自然人 | 3.32 | 6,256,320.00 | 4,692,240.00 | - | - |
3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 | 境内非国有
法人 | 1.66 | 3,120,204.00 | - | - | - |
4 | 黄海秋 | 境内自然人 | 1.46 | 2,758,673.00 | - | - | - |
5 | 林光成 | 境内自然人 | 0.69 | 1,299,480.00 | 974,610.00 | - | - |
6 | 林强 | 境内自然人 | 0.69 | 1,293,600.00 | 970,200.00 | - | - |
7 | 宁波溢锋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宁波信本溢
熙 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 基金、理财
产品等 | 0.59 | 1,119,972.00 | - | - | - |
8 | 陈赞 | 境内自然人 | 0.53 | 997,628.00 | - | - | - |
9 | 时间 | 境内自然人 | 0.53 | 996,380.00 | - | - | - |
10 | 张德新 | 境内自然人 | 0.50 | 947,843.00 | - | - | - |
11 | 徐晓巧 | 境内自然人 | 0.49 | 930,510.00 | 697,882.00 | - | - |
上述股东中,林光耀与林光成系兄弟关系,林光成与林强系父子关系,林光耀持有新协实业 61.00%股权,并担任新协实业执行董事;林光成持有新协实业 12.5%股权,林强持有新协实业 12.5%股权。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协实业持有发行人股份 98,784,00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2.5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成直接持有发行人 0.69%的股份,林强直接持有发行人 0.66%的股份。林光耀与林光成系兄弟关系,林光成与林强系父子关系。林光耀、林光成、林强于2019年 11月 7日签署了《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共同控制协议》、于 2025年 5月 8日签署了《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共同控制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三人通过新协实业控制发行人 52.50%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57.14%股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林光成及林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新协实业、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林光成及林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025年 4-6月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一)2025年 5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5年 5月 12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25年 5月 15日,发行人发布《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34,951,14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154,400股后的 133,796,74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合计转增 53,518,696股。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分配方案于 2025年 5月 22日实施完毕。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发行人总股本增至 188,469,836股。
(二)2025年 6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发行人 2025年 6月 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4年度业绩未达到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未成就,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9.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4.10元/股。
根据发行人 2025年 6月 7日发布的《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股票数量为 29.4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 188,175,836股。立信会计师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1136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发行人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事宜已于 2025年 8月 15日完成。
2025年 9月 9日,发行人办理完成了上述两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7,601,002.00 | 4.03 |
高管锁定股 | 7,307,002.00 | 3.88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294,000.00 | 0.16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80,868,834.00 | 95.97 |
三、总股本 | 188,469,836.00 | 100.00 |
经本所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历次股本变动所涉内部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文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资料的查验,本所认为,除上述部分工商变更登记尚待办理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备案,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2025年 4-6月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持有经营所需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的情况如下:
序
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持证主体 | 发证机关 | 颁发日期 | 有效期至 |
序
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持证主体 | 发证机关 | 颁发日期 | 有效期至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浙环辐证[B2529] | 卡倍亿 | 浙江省生态环境
厅 | 2020.08.03 | 2025.08.02
[注 1] |
2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2233100057 | 卡倍亿 | 宁波市科学技术
局、宁波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总
局宁波市税务局 | 2022.12.01 | 2025.11.30 |
3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 | 03470310 | 卡倍亿 | - | 2020.11.02 | 长期 |
4 |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书 | 33029649K7 | 卡倍亿 | 宁波海关驻鄞州
办事处 | 2016.07.12 | 长期 |
5 |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
记证明书 | 3803000947 | 卡倍亿 | 宁海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 | 2005.11.11 | 长期 |
6 | 原产地证申报企业登
记证书 | 380300215 | 卡倍亿 | 宁波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 | 2012.12.05 | 长期 |
7 | CQC产品认证证书
(电动汽车用交流充
电系统用电缆) | CQC17011163463 | 卡倍亿 | 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 | 2022.12.22 | 2025.12.21 |
8 | Appliance Wiring Mater
ial - Component | E533311 | 卡倍亿 | UL Solutions | 2023.04.20 | 长期 |
9 | CERTIFICATE(Haloge
n free charging cable for
supplying power and co
mmunication for electric
vehicles) | 31-141803 | 卡倍亿 | DEKRA Certific
ation B.V. | 2024.06.03 | 相关标准
被撤销时 |
10 | CERTIFICATE(Non-h
alogen free charging cab
le for supplying power a
nd communication for el
ectric vehicles) | 31-141744 | 卡倍亿 | DEKRA Certific
ation B.V. | 2024.06.03 | 相关标准
被撤销时 |
11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
e | 20190220-E503930 | 卡倍亿 | UL LLC | 2019.02.20 | 长期 |
12 | IATF 16949:2016认证
证书 | 0524059 | 卡倍亿 | SGS United Kin
gdom Ltd | 2024.06.17 | 2027.06.16 |
13 | ISO14001:2015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 | CN07/00237 | 卡倍亿 | SGS United Kin
gdom Ltd | 2022.12.01 | 2025.11.30 |
14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境外投资证第 N330
2202000039号 | 卡倍亿 | 宁波市商务局 | 2020.03.10 | 长期 |
15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境外投资证第 N330
2202400115号 | 卡倍亿 | 宁波市商务局 | 2024.03.21 | 长期 |
16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境外投资证第 N330
2202400116号 | 卡倍亿 | 宁波市商务局 | 2024.03.20 | 长期 |
17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境外投资证第 N330
2202400117号 | 卡倍亿 | 宁波市商务局 | 2024.03.21 | 长期 |
18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境外投资证第 N330
2202400118号 | 卡倍亿 | 宁波市商务局 | 2024.03.21 | 长期 |
19 | 业务登记凭证 | 业务编号:3533020
0202003185008 | 卡倍亿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宁海县支局 | 2020.03.18 | 长期 |
20 | 业务登记凭证 | 业务编号:3533020
0202405152853 | 卡倍亿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宁波市分局 | 2024.05.24 | 长期 |
序
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持证主体 | 发证机关 | 颁发日期 | 有效期至 |
21 | 项目备案通知书 | 甬发改开放[2020]9
0号 | 卡倍亿 | 宁波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 2020.03.12 | 长期 |
22 | 项目备案通知书 | 甬发改开放[2024]1
76号 | 卡倍亿 | 宁波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 2024.04.12 | 长期 |
23 | 项目备案通知书 | 甬发改开放[2024]1
73号 | 卡倍亿 | 宁波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 2024.04.08 | 长期 |
24 | 项目备案通知书 | 甬发改开放[2024]1
95号 | 卡倍亿 | 宁波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 2024.04.18 | 长期 |
25 | 项目备案通知书 | 甬发改开放[2024]1
93号 | 卡倍亿 | 宁波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 2024.04.18 | 长期 |
26 |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回执 | 9133020075886446
XG001W | 卡倍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部 | 2025.05.09 | 2030.05.08 |
27 | CQC产品认证证书
(电动汽车用交流充
电系统用电缆) | CQC24011452173 | 卡倍亿 | 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有限公司 | 2024.11.15 | 2027.11.14 |
28 | CQC产品认证证书
(电动汽车传导交流
充电系统用电缆) | CQC17011163463 | 卡倍亿 | 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有限公司 | 2024.11.15 | 2025.12.21 |
29 | CERTIFICATE(Non-h
alogen free charging cab
le for supplying power a
nd communication for el
ectric vehicles) | 31-100956 | 卡倍亿 | DEKRA Certific
ation B.V. | 2017.07.21 | 相关标准
被撤销时 |
30 | 排污许可证 | 9133022668426521
XF001Y | 卡倍亿新材
料 | 宁波市生态环境
局 | 2024.09.13 | 2029.09.12 |
3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37822Q13073R1S | 卡倍亿新材
料 | 欧瑞认证有限公
司 | 2022.10.21 | 2025.10.20 |
32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2433102314 | 卡倍亿新材
料 | 宁波市科学技术
局、宁波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总
局宁波市税务局 | 2024.12.06 | 2027.12.05 |
33 |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回执 | 91330226681066119
B001Z | 卡倍亿铜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部 | 2025.05.14 | 2030.05.13 |
34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 | 00909423 | 卡倍亿铜线 | - | 2011.07.11 | 长期 |
35 |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回执 | 91510112562022981
Q001W | 成都卡倍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部 | 2023.10.18 | 2028.10.17 |
36 | IATF 16949:2016认证
证书 | 0540275 | 成都卡倍亿 | SGS | 2024.08.23 | 2027.08.22 |
37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 | 03118328 | 成都卡倍亿 | - | 2017.07.31 | 长期 |
38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 | 川 A10证字第 2024
85号 | 成都卡倍亿 | 成都市龙泉驿区
政务服务管理和
行政审批局 | 2024.09.10 | 2029.09.09 |
39 |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回执 | 91210521085303990
M001R | 本溪卡倍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部 | 2025.06.12 | 2030.06.11 |
40 | IATF 16949:2016认证
证书 | 0524060 | 本溪卡倍亿 | SGS | 2024.06.17 | 2027.06.16 |
序
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持证主体 | 发证机关 | 颁发日期 | 有效期至 |
41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 | 065922E | 本溪卡倍亿 | 北京埃尔维质量
认证中心 | 2022.10.31 | 2025.10.30 |
42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 065922S | 本溪卡倍亿 | 北京埃尔维质量
认证中心 | 2022.10.31 | 2025.10.30 |
43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辽环辐证[05002] | 本溪卡倍亿 | 辽宁省生态环境
厅 | 2024.08.05 | 2028.04.25 |
44 |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回执 | 91310112MA1GBT
N25F001W | 上海卡倍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部 | 2024.01.12 | 2029.01.11 |
45 | IATF 16949:2016认证
证书 | 0465469 | 上海卡倍亿 | SGS | 2023.01.04 | 2026.01.03 |
46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 | 054224E | 上海卡倍亿 | 北京埃尔维质量
认证中心 | 2024.12.11 | 2027.12.10 |
47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 054224S | 上海卡倍亿 | 北京埃尔维质量
认证中心 | 2024.12.11 | 2027.12.10 |
48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
企业(机械)证书 | 沪闵 AGB20230022 | 上海卡倍亿 | 上海市闵行区应
急管理局 | - | 2026.01 |
49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 | 沪水务闵排证字第
Amq0545号 | 上海卡倍亿 | 上海市闵行水务
局 | 2022.01.17 | 2027.01.16 |
50 |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回执 | 91441304MA560P2
96K001Z | 惠州卡倍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部 | 2022.06.23 | 2027.06.22 |
51 | IATF 16949:2016认证
证书 | 0493915 | 惠州卡倍亿 | SGS | 2024.01.02 | 2027.01.01 |
52 | IATF 16949:2016认证
证书 | 0565167 | 湖北卡倍亿 | 通标标准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 | 2025.02.11 | 2028.02.10 |
53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 | 麻城管许字【202
4】第 001号 | 湖北卡倍亿 | 麻城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 | 2024.01.17 | 2029.01.16 |
54 |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回执 | 91421181MABX9H
8DXR001X | 湖北卡倍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部 | 2024.08.20 | 2029.08.19 |
55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鄂环辐证[J0415] | 湖北卡倍亿 | 黄冈市生态环境
局 | 2025.05.21 | 2030.05.20 |
注 1:发行人已于 2025年 7月 10日取得换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 2025年 7月 10日至 2030年 7月 9日。(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