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601330):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 T1-19层,邮编 518038 19/F, Kerry Plaza Tower 1,1-1 Zhongxinsi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Postal code: 518038 电话/TEL:(0755)8860 0388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 股东大会及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5]第 0032号 致: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5年 8月 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9日 11:00在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路 2号国家速滑馆东侧二层贵宾室一召开,由公司代理董事长成苏宁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9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6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55,47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92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01,285,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50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年 9月 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股股东和截至 2025年 9月 15日下午 4时 30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股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6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4,188,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41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A股,下同) 在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6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A股股份共计 37,757,236股,占公司 A股股份总数的 3.8174%。 2、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 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6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15,708,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72.360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 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61,520,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46.661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年 9月 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股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 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6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4,188,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25.699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9,364,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34.465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年 9月 15日下午 4时 30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股股东。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53,9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3%;反对 1,4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3%;弃权 1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211,036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48%;反对 1,4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74%;弃权1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A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34,566,3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61%;反对 18,730,80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95%;弃权 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4%。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34,072,8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84%;反对 19,181,40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22%;弃权 2,2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4%。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51,384,9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1%;反对 1,962,0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4%;弃权 2,1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6%。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3、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议案 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三)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04,770,60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17%;反对 8,761,74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2%;弃权 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04,676,10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85%;反对 8,813,34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14%;弃权 2,2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1%。 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9,395,7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468%;反对 9,969,05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996,7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05%;反对 10,368,05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9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