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工业(00303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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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9:45: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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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征和工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青岛
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
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青岛
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机构应当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长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长的考核。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九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管理部门,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五章审计部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部享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审计部门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审计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部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七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目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主审)和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一)审计组长(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员应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由审计组长(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座谈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小组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主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长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二十四条 做出审计决定。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在两个月后,组织专班跟踪检查审计处理意见书。
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决定复议。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复议。
第二十六条 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第二十七条 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人员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举报人的。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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