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000061):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L10348号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农产品”)管理层编制的《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农产品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的规定编制《深 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 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农产品管理层编制的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 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农产品管理层编制的《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农产品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实际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农产品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帆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军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等文 件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2 号)同意注册,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87,997,06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8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964,139,996.94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证券登记费用等发行费用 16,531,206.0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47,608,790.8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5年 9月 9日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5]第 ZL10345号《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9月 9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的实际金额为人民币 3,568,962.2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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