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000061):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9:51:04 中财网
原标题:农 产 品: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25年 9月 18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产、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理财产品交易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从事投资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及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理财行为。

原则上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及高
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

第三条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
健型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二)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
项目使用进度;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对方应是资
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银行,不得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
作理财产品;
(五)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须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章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按照《深圳市农产品
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
裁办公会审议。

1、理财产品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理财产品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报股东会审议: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公司发生的理财产品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时,达到规定的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理财产品交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理财产品交易。

公司发生的理财产品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
到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理财产品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理财产品交易。

(四)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理财产品的收益进行再理财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决策额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为理财产品交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
体经办部门。

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
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并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二)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
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
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四)理财业务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
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至少每月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五)理财业务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
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公司审计风控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

审计风控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
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计划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理财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二)计划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业务相关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计划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九条理财业务情况由公司审计风控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
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暂不
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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