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股份(00250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9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或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以下简称“特定信息”)时,认为特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经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连同《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适用于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仅适用于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当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上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审核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总裁、董事长; (三)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由董事长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中审批并签字确认;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于未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给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的,依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附件一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 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已完整知悉并严格遵守《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2.本人/本单位承诺,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前,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3.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4.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5.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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