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002824):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20:21:27 中财网
原标题:和胜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46号)同意注册,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845,157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16.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4.97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132,854.7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3,867,140.2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8月2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5年8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9Z0004号)。

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相关授权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公司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立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 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75790081571000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乡支行44050178190100003054
安徽和胜新能源汽 车部件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营业部75790578041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34050165600800002998
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隶属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乡支行隶属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营业部隶属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隶属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分别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和胜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丙方为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乙方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项目组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者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以时间在后者为准)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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