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301345):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20:25:45 中财网
原标题:涛涛车业: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分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二章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印章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授权由运营中心负责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财务部负责人应在部门内部确定财务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印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六条印章的刻制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运营中心统一归口办理。

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书面的印章刻制申请,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运营中心统一安排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运营中心提出申请,交总经理审核后,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刻制;
(二)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申请,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刻制。

(三)董事会章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刻制。

(四)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运营中心及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刻制。

第八条印章的启用
(一)印章刻制后由运营中心逐一建立印模,并登记印章刻制时间,启用时间等;
(三)印章启用需由公司下发启用通知,确定印章的启用时间,管理部门和适用范围。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董事长授权指定人员保管;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授权指定人员保管;部门印章由董事长授权相应部门保管;董事会印章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条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保管人员将对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保管授权人指定专人代管。原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为保证资金的安全,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第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印章使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人同意后方可在相应的印章管理员处用章。严禁印章保管人员对未经审批的文件进行盖章。

(一)涉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的文件(如担保、财务资助等),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完成后方可提出用印申请,用印申请需经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审批。

(二)其他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由使用人在提交用印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三)需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由其直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四)其他部门印章的使用,由使用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审批,印章保管人予以加盖印章。

(五)公司员工因私人事宜需出具证明而使用公司印章的,由使用人提交用印申请,经审批后盖章。

(六)相应的审批流程通过后,印章保管人员用印时均需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完整记录用印情况。

(七)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由外借人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外借。携公章外出一般应由公章保管人或其指定的人员与印章使用人同行。外借公章归还时,应予以核销。

(八)已盖公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公司运营中心销毁。

(九)严禁在空白纸张、合同、介绍信、授权书、担保函等空白文本上盖章。

(十)印章保管人具有核对用印文件的权利与义务,在加盖印章时要对用印文件进行审核,确保用印文件的内容、用印数量与申请流程中的文件内容、用印数量一致,超出份数或内容不符一律不予盖章;对于用印文件内容,印章保管人员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文件内容。

第六章 印章的废止
第十五条所有印章因公司注销、名称变更或长期使用自然损坏需要销毁或重新刻制的,印章保管部门按照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刻制,印章刻制完成后,旧印章应按本制度进行销毁。同时提前做好变更、留印模、留证明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印章出现遗失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印章主管部门递交报告,依法定程序经声明作废后,重新刻制。启用前至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做好变更、留印模、留证明等工作。

第十七条由于机构变更或其他原因废止的印章,除按公安部门要求废止时需缴还的印章外,由使用部门及时将废止印章交公司印章主管部门进行封存处理。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应对回收印章统一建档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存期的,由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将废止印章保存三年再行处理。

第十八条销毁废止印章应当填写《印章销毁登记表》。销毁印章由公司运营中心部门进行销毁,依据印章材质采用科学合理的销毁方式。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印章保管人员如有保管不善、审查不当等行为,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或未按公司业务规定私自或非法刻制、使用印章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法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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