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002931):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8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剑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 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21,238,0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9.7197%)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剑刚计划在本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10月21日至2026年1月20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753,62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2602%); 持有本公司股份3,801,47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7398%)的股东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计划在本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10月21日至2026年1月2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801,47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7398%)。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剑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上述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90 2%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股东董剑刚、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剑刚还承诺:(1)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锋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看好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的股票,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锋龙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将根据本人的资金需求、资金安排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减持锋龙股份部分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锋龙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本人不存在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 在满足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情形下,本人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包括间接持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本人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价格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方式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公告 在公司上市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锋龙股份所有。” 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1、持有股份的意向 自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锋龙股份的股份;在本公司所持有的锋龙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和本公司股东的意愿,审慎减持锋龙股份部分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锋龙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在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本公司减持锋龙股份不违反本公司股东在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 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锋龙股份总数的25%;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本公司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价格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方式 本公司减持锋龙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公告 在锋龙股份上市后,本公司拟减持锋龙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公司持有锋龙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锋龙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锋龙股份所有。”上述股东还承诺:将继续履行补充承诺出具之前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承诺中,关于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承诺、公司上市后的延长锁定承诺、上市后董剑刚及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均已到期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尚在正常履行中。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剑刚、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一直严格履行其所作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董剑刚、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且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将在实施期间继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董剑刚、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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