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刚(300093):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20:45:56 中财网
原标题:*ST金刚: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1、2025年9月19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羿德”)、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昊电力”)、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型材”)、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刚”)分别收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甘09破申1号、(2025)甘09破申5号、(2025)甘09破申6号、(2025)甘09破申7号、(2025)甘09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9破1号、(2025)甘09破2号、(2025)甘09破3号、(2025)甘09破4号、(2025)甘09破5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

2、因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及第9.4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10.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9月22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金刚”,股票代码仍为“300093”,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

3、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0.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7月8日,公司收到酒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4)甘09破申1号、(2024)甘09破申1号之一),酒泉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时指定由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暨法院启动公2024-047
司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

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及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同意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及苏州金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重整;同意申请对上述四家子公司与公司后续重整程序(如有)进行协调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2025年9月19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分别收到酒泉中院送达的(2024)甘09破申1号、(2025)甘09破申5号、(2025)甘09破申6号、(2025)甘09破申7号、(2025)甘09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9破1号、(2025)甘09破2号、(2025)甘09破3号、(2025)甘09破4号、(2025)甘09破5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时间:2024年6月28日
申请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年9月19日
裁定书案号:(2024)甘09破申1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裁定如下:受理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裁定受理金刚羿德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时间:2025年9月18日
申请人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昆仑路9号申请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年9月19日
裁定书案号:(2025)甘09破申5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裁定如下:受理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法院裁定受理欧昊电力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时间:2025年9月18日
申请人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奥凯路向南500米)
申请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9 19
裁定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裁定书案号:(2025)甘09破申6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四)法院裁定受理苏州型材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
申请时间:2025年6月10日
申请人所在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潘龙路89号
申请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年9月19日
裁定书案号:(2025)甘09破申7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五)法院裁定受理苏州金刚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时间:2025年6月10日
申请人所在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168号
申请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年9月19日
裁定书案号:(2025)甘09破申8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5年9月19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2025)甘09破3号、(2025)甘09破4号、(2025)甘09破5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的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

(二)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郑志斌
联系人:孙律师
联系电话:17718679270、17718679387
联系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昆仑路9号
三、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为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预重整各项工作,临时管理人及时组织开展了各项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二)投资人招募与遴选工作
为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工作,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遴选的方式确定产业投资人,并最终由产业投资人指定确定中选财务投资人。随后,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组织有关各方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督促重整投资人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财产调查工作
预重整程序启动后,通过选聘会评选出公司预重整及重整案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财务顾问机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机构正在有序地、积极地推进各项工作。

四、预重整程序和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2025年9月19日,酒泉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后续,管理人将持续履行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职责,推进重整程序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为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期间开展的债权申报与审查、审计与评估、重整投资人招募、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工作形成的工作成果,将在重整受理后继续沿用。预重整期间报名、确认的重整投资人的资格、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在重整程序中延续,不再重复开展相关工作。

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及第9.4
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交所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10.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9月22日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金刚”,股票代码仍为“300093”,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酒泉中院已经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将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
酒泉中院已经许可公司及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及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六、风险提示
(一)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0.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因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及第9.4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4月30日开市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金刚光伏”变更为“*ST金刚”。若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如果后续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而改善公司经营状况。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后续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推进相关工作,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酒泉中院送达的(2024)甘09破申1号、(2025)甘09破申5号、(2025)甘09破申6号、(2025)甘09破申7号、(2025)甘09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
2、酒泉中院送达的(2025)甘09破1号、(2025)甘09破2号、(2025)甘09破3号、(2025)甘09破4号、(2025)甘09破5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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