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000155):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2025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22:45:23 中财网
原标题:川能动力: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2025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Tel:862886119970 Fax:862886119827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9层
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编:610095
Floor 9,Building26,Boundary-Free
Land, 269 Tianfu 2Street,Hi-tech
Zone,Cheng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5)国浩(蓉)律见字第【24217】号
致: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2025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5年9月19日15:0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中段716号2号楼16楼1622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或“本所”)作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所律师廖虹、向卡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审阅了贵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电子文档):1.《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关于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注册发行债券的议案》;4.《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5.《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查阅了如下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合同范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特作如下假设和说明:
1.贵公司所提供的上述文件的电子文档与原件一致,文件中所传递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国浩律师对相关问题的判断仅基于对现有文件所载明事实的了解,谨供贵公司参考之用。

现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2025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下午15:0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中段716号2号楼16楼1622会议室召开。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根据会议通知,网络投票:(1)通过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15日。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7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8,281,7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2.6983】%,其中: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2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4,781,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254%】%,其身份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067,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95】%。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7,236,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反对【88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2,022,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15】%;反对【88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8】%;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注册发行债券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6,092,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3】%;反对【1,804,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0】%;弃权【3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878,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46】%;反对【1,804,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27】%;弃权【3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8】%。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5,923,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9】%;反对【1,95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5】%;弃权【4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709,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14】%;反对【1,95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8】%;弃权【4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8】%。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6,324,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7】%;反对【1,579,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3】%;弃权【3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110,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41】%;反对【1,579,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2】%;弃权【3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