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股份(301617):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后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7:10:24 中财网
原标题:博苑股份: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后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617 证券简称:博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后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15号)同意注册,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7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7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1,343.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526.43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816.77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494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4日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发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现阶段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00吨/年贵金属催化剂、60吨/年高端发光新材料、4100吨/年高端有机碘、溴新材料项目”的投资总额进行调整并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新研发中心项目”。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对象具体办理与项目变组织实施、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首发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根据前述变更情况,公司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新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并会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重新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销户后,原有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作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 (元)募集资金用途
1山东博苑医药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潍坊寿光支行5369036783100020.00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创新研发中心 项目
2山东博苑医药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潍坊分行370501676108000058030.00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创新研发中心 项目
注: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募投项目变更前涉及的专户余额、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后的余额转至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监管。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2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广杰、林宏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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