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002625):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7:55:41 中财网
原标题:光启技术: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提升子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战略规划、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50%以上,或虽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子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子公司(包括通过并购形成的子公司,下同)的设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针,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公司的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人情投资等不规范的投资行为。

第六条设立子公司要进行投资论证,依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公司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子公司应将营业执照、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印章分别交公司相应职能部门存档。

第三章子公司投资变动管理
第八条子公司投资变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一)子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
(二)公司主动减持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股份);
(三)公司主动增持股权(或股份);
(四)其他投资变动的情形。

第九条股权变动应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并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股权转让项目建议书,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数额、转让对象等内容,按相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子公司的管理
第一节规范经营和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运作机制。

第十二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

第十三条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订、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有关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信息向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

第十七条子公司需要进行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担保、进行抵押、质押等行为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和质押。

第十八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经过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先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子公司股东会是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为实现其发展战略及管理,按照法律程序和子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推荐或委派人员程序:
(一)公司的股东代表原则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任,亦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适当的人选担任,代表公司参加子公司股东会,发表意见。

(二)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长确认后推荐,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按子公司的章程任免。

(三)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长确认后推荐,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按子公司的章程任免。被公司推荐并实际任职的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推荐人选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承担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及义务;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对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需要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应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委派股东代表出席子公司股东会,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其中,有关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用于筹资的资产抵押等事项的金额(折合持股比例后)达到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代表根据审议结果在子公司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由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二十六条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违反本条之规定所获利益,由任职公司享有。造成公司或任职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二节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规定。

公司财务总监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第三十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于每年度结束后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配合公司做好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和财务决算。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应聘任由公司推荐的财务负责人。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财务会计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预算、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果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中发现异常情况,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应与公司事先沟通,并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者项目间进行担保的,应将详细情况上报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对外担保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的负债性筹资活动原则上由公司财务中心统筹安排,筹资方案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除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事先上报公司,由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经子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接受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三节 投资管理
第三十九 子公司对外投资需要事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技改项目或新项目投资。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按照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对获得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原则上不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若子公司必须进行上述投资的,必须经公司书面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四节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各子公司应明确其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及内部传递程序,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在执行中遇到根据子公司实际情况有差异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公司。在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前,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敏感信息保密。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唯一的对外信息披露部门,任何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拟进行经营范围及主要业务调整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子公司经营班子应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未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需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四十八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一)对外投资;
(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子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遵照相关规定预先通知公司,待公司批准后才可采取行动或对外公布。

第五十一条子公司对外提供信息原则上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

子公司有责任核对并确保对外提供的信息不应超过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节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完善内部审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对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五十三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四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公司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对前述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十五条依据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程序。

第六节人事管理、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五十六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制度。

第五十七条公司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外派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等并结合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给予相应奖惩。

第五十八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贯彻执行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五十九条子公司享有自主人事权。除公司推荐或委派的人员外,子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自主招聘、辞退相关员工。

第五章对参股公司的管理
第六十条参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诚信经营;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股东代表及推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以实现。公司对股东代表及推荐人员的选派可参照本制度对子公司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对于参股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决策,股东委派人员及推荐人员应密切关注并提前征求公司意见,并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同时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按照其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公司所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参股公司及时向公司财务中心提供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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