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00262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公司信息管理日常工作,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级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对外提供担保(含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 (四)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签署上述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人民币;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人民币;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1项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确保其报告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未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规定批准程序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何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条第三条所列报告义务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者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确保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其他报告义务人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五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或其他便捷的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于一个工作日内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至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八条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需提交股东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地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职务等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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