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00262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7:55:43 中财网
原标题:光启技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五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在官网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根据规定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十二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或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1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节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二)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或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三)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四)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交易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三)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列的重大事项、应当披露的交易等事项,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应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同时作为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来访的接待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股东、实际控制人。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另一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除协助性工作之外,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财务中心应做好对外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五条所描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中心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将临时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提交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六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自负责部门或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七章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明确其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及内部传递程序,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并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涉及的重大事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第七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遵照本制度规定预先通知公司,待公司批准后才可采取行动或对外公布。

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公司保留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的权利。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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