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00262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7:55:44 中财网
原标题:光启技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2、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3、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公司所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5、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实现公司整体价值与股东财富的共同最大化;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4、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范围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方向、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对外合作、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变化等信息;
5、公司文化建设;
6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路演;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电子邮件;
6、公共媒体或新媒体平台;
7、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8、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9、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一节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视情况参加。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如有必要,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节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公司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度与机制: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3、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4、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5、权利保障: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投资者保护: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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