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002625):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候选人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会和公司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予以搁置,或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既不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关联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关联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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