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00262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内审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除外;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批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九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四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者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五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或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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