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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002535):林州重机: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8:01:24 中财网
原标题:林州重机:林州重机: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章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任一情形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财务资助基本情况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
(六)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章罚责
第十五条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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