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002535):林州重机: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8:01:25 中财网
原标题:林州重机:林州重机: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风险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四条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
第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
1、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4、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5、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1、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风险投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或授权相关人员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九条项目办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保证金的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 项目办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指定项目专管员。项目办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管。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四章风险投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项目办编制风险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总经理确认后报董事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风险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查结果作为董事会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董事长对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与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事前沟通,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会按照风险投资审批权限,对风险投资作出是否实施的决议,或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财务部、项目办负责项目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专管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项目办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三)向公司董事长和相关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由审计委员会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四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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