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002535):林州重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8:01:26 中财网
原标题:林州重机:林州重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离任职时间、证券账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规则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不得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相关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的规定。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责任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依法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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