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60020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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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8:01: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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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福日电子:福建
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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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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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
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福建
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
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管理规定》《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管理规定》《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福建
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漏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一)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二)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出现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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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完成以下事项,并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一)相关单位、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二)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附上相关事项资料。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文件及相关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如涉及军工保密事项或信息的,还应在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前提交公司保密负责人签字确认。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设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开通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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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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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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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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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
申请时间 | | 申请人员 | |
申请部门 | | 登记事由 | □暂缓□豁免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
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
出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 签字: 日期: | | |
保密办负责人确认签字(如适
用) | 签字: 日期: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签字: 日期: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签字: 日期: | |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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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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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知情人姓名或名
称 | 所在单位/
部门 | 所在单位与公
司的关系(注1) | 职务
/岗位 |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
证件号码 | 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 | 知悉信息
时间 | 知悉信息方式
(注2) | 内幕信息内容
(注3) | 登记时
间 | 登记人
(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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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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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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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福建福日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
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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