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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60020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8:01:31 中财网
原标题:福日电子: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定的要求披露的信息
及将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
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定
和通知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的相关备查文件第一
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
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任何知情
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
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
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具体
内部审核程序依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信设备,并保证
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
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公告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余为临时公告。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并将报告内容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
站和报纸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
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一
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
为盈的情形),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
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
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披露临时公告后,还应
当按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披露批准或被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应
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
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
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指定联络人,具体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该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
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即常设机构),负责制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并遵守对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
结果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
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部门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履行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
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如因经营活动需要在公开媒
体和各类网站上发布新闻稿件的,应提前把有关内容或文稿履行内
部流转审核程序。需要披露的,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后再予以发布。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
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件及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事务的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及未公开信息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长或总裁进行汇报,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及时、主动地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内部报告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
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
息披露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本部门、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
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它最快捷的方式向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
件以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员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
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
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五十二条 当公司知悉本规则所规定重大事件,或就有关
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
关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
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

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定的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
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和资料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
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不明了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
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六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信息公开披
露后的内部通报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于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人员,并将该披露信
息文本登载于公司网站。

第五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公司内
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保管,保存期限
不低于10年。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需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凡涉及《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规定应当由董事长签发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
(三)凡涉及《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规定的其他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以上
(三)、(四)的内容,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需请示董事长的事
项,在征得其同意后予以签发。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稿;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按规定需要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
(四)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在互联网上或其
他内部刊物上发布有关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
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要求,按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保密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
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对外披露的公司有
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对未公开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
《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
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的同时。对有关
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调离工作岗位、
撤职、直至开除等行政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泄露未公开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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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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