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30013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十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不仅包括公司自身发生的上述重要信息,还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内部员工及外部单位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通过该自然人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模板及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参照上述要求送达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并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证券事务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向司法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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