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药包(301188):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力诺医 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第二章规定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 表》”),将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 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相关知情人 应当书面承诺保密,知情人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 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 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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