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药包(301188):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8:51:02 中财网
原标题:力诺药包: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制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及目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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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包括(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召开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 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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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前述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节 网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者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如有)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新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交易。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路演。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第四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活动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证券交易所互易动看在,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成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其他方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的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可向投资者邮寄其所关心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条 公司还可通过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等方式披露相关信息,保持与投资者的联系与沟通。

第六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七十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七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生效并实施之日起,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终止。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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