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弘科技(300735):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8:55:17 中财网

原标题:光弘科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3
问题1............................................................................................................................3
问题2..........................................................................................................................32
第二部分关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的更新...............100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00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00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00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04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04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06
七、发行人的业务................................................................................................106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7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3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8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0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20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20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21十五、发行人的税务............................................................................................121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22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3
十八、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123
十九、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26二十、结论............................................................................................................1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光弘科技”)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2025年8月1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8月31日下发了“审核函[2025]020044号”《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鉴于发行人于2025年8月27日披露了《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半年度报告》”),告期”)。本所现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核查意见的问题进一步核查,并就发行人在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涉及的其他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不属于本所律师专业范围事项,本所律师也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因此本所律师仅对财务、审计等文件的数据和结论予以引用;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审计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相关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1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17978.02万元、540244.90万元、688141.22万元及119578.8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124.57万元、37348.72万元、24060.21万元及2977.18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0242.94万元、92637.31万元、144376.56万元和33450.75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8.56%、17.53%、12.83%和11.34%。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98%、44.09%、42.93%和31.21%。

公司最近三年前五名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73.28%、76.22%、72.23%%和67.06%,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和前五大供应商存在重叠的情况,部分供应商为公司主要关联方、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交易情况,其中2024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金额219126.25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0206.99万元、157100.11万元、136568.76万元和102125.68万元,占资产比例分别为17.21%、20.85%、16.62%、12.71%。报告期末,AllCircuitsS.A.S.(以下简称AC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49250.16万元,占资产比例为22.1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9367.03万元、18508.90万元、39323.86万元及46336.87万元,占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1%、2.46%、4.78%及5.77%。2023年末和2024年末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在越南、孟加拉和深圳坪山等地兴建制造基地。

报告期内,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2945.21万元、1017.66万元、6432.28万元、1056.05万元,主要为销售材料和房屋租赁收入。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1950.71万元,为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和股权投资基金;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851.80万元,主要为往来款项、代缴社保、公积金等;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31053.72万元,主要为掉期存款、留抵进项税额和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8345.78万元,主要为预付投资AC公司款项、预付工程及设备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快板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组织两名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相关职业健康检查,并安排未经相关职业健康检查的一名劳动者从事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被处以罚款5万元;发行人子公司光弘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因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被处以罚款6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各细分产品销售收入、产品价格、销量及毛利率变动、行业的供需状况、公司竞争优势、期间费用变化等,量化说明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与经营性现金流量变化情况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2)结合各细分产品相关技术来源、主要产品和原材料涉及的主要外销或进口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对境内外供应商和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3)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对应的主要产品销量、销售价格、销售金额、境外主要客户基本情况、与境外主要客户相关协议或合同签署情况,境外客户回款是否异常,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4)结合行业特点、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合作历史、合作协议等,说明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合作关系是否可持续和稳定,是否存在对相关客户的依赖风险及应对措施,并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原因,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交易的具体内容及定价公允性、款项结算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等;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是否违反有关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5)结合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公司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AC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针对关联方采取区别性的信用政策。(6)按项目列示并说明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金额、已投入资金和建设进度;各期增加及转固金额、转固时点及转固依据,是否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形;利息资本化、费用化情况及具体计算过程,各期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及构成情况、作价依据,是否包含与在建工程无关的其他开支;说明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及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情况,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合理性。(7)其他业务收入的明细,发行人及子公司涉及的业务是否符合房地产或其他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经营是否合法合规。(8)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9)发行人及境内外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发生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事件,是否被有权机关处罚及相应整改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是否存在相关媒体报道以及重大舆情,公司为防范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6)、(9)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8)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4)(7)(8)(9)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请保荐人、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外销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的手段、具体核查过程及取得的核查证据,涉及函证的,请说明函证金额及比例、未回函比例、未回函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如适用)、回函不符情况、执行的具体替代程序的具体内容及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所取得的原始单据情况,实际走访并取得客户签章的访谈记录情况,期后回款情况,所取得外部证据情况等,并说明已采取的替代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相关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一、结合各细分产品相关技术来源、主要产品和原材料涉及的主要外销或进口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对境内外供应商和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产品大类产品名称涉及的主要生产技术/ 工艺流程技术来源
消费电子类智能手机表面贴装、自动化组 装、AOI、包装、RF测 试等成熟制程、公开技 术、自主优化提升
 平板电脑  
汽车电子类感知相关产品表面贴装、选择焊、波 峰焊、自动化组装、 AOI、灌封、包装、AXI 测试、水洗、老化测试 等成熟制程、公开技 术、自主优化提升
 域控相关产品  
 汽车三电类产品  
 智能驾驶相关产品  
 其他产品  
网络通讯类网络路由器大板表面贴装、自动化 组装、AOI、压接、包 装、RF检测等成熟制程、公开技 术、自主优化提升
 基站相关产品  
其他主要产品充电桩相关产品大板表面贴装、隧道式 波峰焊、自动化组装、 AOI、涂敷、包装、老 化测试等成熟制程、公开技 术、自主优化提升
 光伏、储能产品相关产品  
 数据中心相关产品  
EMS行业发展至今生产相关技术均已比较成熟、技术相对公开,企业主要结合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经验进行自主优化和提升。

2.主要产品和原材料涉及的主要外销或进口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1)关于主要产品涉及主要外销国家地区贸易政策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产品外销的前五大地区情况如下:

时间地区销售金额(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
2025年1-6月印度1,016.410.31%
 罗马尼亚891.110.27%
 中国香港828.960.25%
 美国535.090.16%

时间地区销售金额(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
 土耳其227.600.07%
 合计3,499.171.05%
2024年度中国香港7,440.561.08%
 印度1,567.950.23%
 罗马尼亚665.580.10%
 墨西哥634.160.09%
 俄罗斯579.580.08%
 合计10,887.831.58%
2023年度中国香港12,039.372.23%
 俄罗斯1,624.030.30%
 印度1,279.590.24%
 罗马尼亚216.180.04%
 泰国200.330.04%
 合计15,359.502.84%
2022年度中国香港7,680.191.84%
 俄罗斯4,719.991.13%
 合计12,400.182.97%
注:由于发行人存在境外子公司,存在较多在境外当地生产并实现的销售,该部分销售不受贸易政策影响,故此处取公司中国境内主体向境外销售(含向合并口径内的境外主体销售)作为公司外销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境外销售客户所涉国家和地区以中国香港、俄罗斯、印度、罗马尼亚、墨西哥、美国、泰国、土耳其为主。根据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
(http://fec.mofcom.gov.cn/)等渠道公开检索结果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境外销售客户所涉国家和地区未就相关出口产品向公司提出过反补贴、反倾销等诉讼,不存在对发行人出口产品贸易政策和关税政策的重大调整。

美国政府于2025年4月调整关税政策,虽然前述贸易政策变动较大,但报告期内,公司向美国直接出口产品比例均不足0.2%,占比极低,相关关税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2)关于主要原材料涉及主要进口国家地区贸易政策

时间地区采购金额(万元)占采购总额比例
2025年1-6月中国香港7,661.675.56%
 韩国181.030.13%
 日本158.870.12%
 合计8,001.575.80%
2024年度中国香港22,013.235.56%
 美国1,431.270.36%
 比利时991.770.25%
 德国920.690.23%
 新加坡777.350.20%
 合计26,134.306.60%
2023年度比利时1,811.720.61%
 日本825.540.28%
 新加坡695.460.23%
 中国香港600.730.20%
 韩国327.750.11%
 合计4,261.201.44%
2022年度比利时644.860.39%
 新加坡261.900.16%
 中国香港137.770.08%
 俄罗斯95.250.06%
 韩国59.020.04%
 合计1,198.800.73%
注:由于发行人存在境外子公司,存在较多在境外当地采购并生产的情况,该部分采购不受贸易政策影响,故此处取公司中国境内主体从境外采购(含从合并口径内的境外主体采购)作为公司进口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境外原材料供应商所涉国家和地区以中国香港、比利时、新加坡、美国、日本、德国、韩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为主。

美国政府于2025年4月调整关税政策,虽然前述贸易政策变动较大,但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从美国直接进口原材料比例均不足0.4%,占比极低,且公司核心原材料由客户提供,公司主要采购生产相关的辅料,相关关税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3.公司是否对境内外供应商和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销售方面,公司报告期内对单一客户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公司客户主要为大型消费电子厂商或其代加工商,如小米集团、华勤技术龙旗科技、荣耀终端有限公司,以及大型汽车电子厂商,如法雷奥集团及中国造车新势力品牌。公司目前客户队列已覆盖了绝大部分主流安卓平台手机厂商及部分汽车电子厂商,并与该等客户建立了长久的、深厚的合作关系,因此公司不存在对境内外客户的重大依赖。

采购方面,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3.24%、37.95%、49.86%和33.07%,且公司核心原材料由客户提供,公司主要采购生产相关的辅料,公司不存在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多元化的供应商队列,积极导入同类原材料、设备等供应商,因此公司不存在对境内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情况。

综上,EMS行业发展至今生产相关技术均已比较成熟、技术相对公开,企业主要结合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经验进行自主优化和提升。公司主要产品和原材料涉及的主要外销或进口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未对境内外供应商和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未对公司的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报告期内,公司对单一客户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对单一供应商采购均不超过30%,对境内外供应商和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主要客户、供应商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亦不存在重大影响,但公司基于长远发展的战略眼光,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包括:
1.销售端
公司积极开拓新客户群体,通过市场调研、需求洞察等方式,识别潜在的客户群体,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定制专属的服务策略,同时增加客户群体的多样性。

公司在保持并深入拓展消费电子领域的同时,深入挖掘汽车电子类、网络通讯类、新能源类等领域电子产品的市场机会。此外,公司已完成对总部位于法国的EMS企业AC公司的收购。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会在美洲(墨西哥)、欧洲(法国)以及非洲(突尼斯)新增制造基地,全球化产业布局进一步完善,可以更灵活调整供应链策略以应对不同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

2.采购端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增强供应链的韧性与透明度。

在供应商的开发与日常管理中,公司融入了全方面的考核和审核机制,从质量、交付能力、商务合作等多个维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确保公司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调整采购计划。针对同一类型产品,公司基于供应链多元化的原则,至少储备两家及以上合格供应商以保障供应链的稳定性。

上述措施已根据公司经营计划逐步落地,能够有效地提升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并为公司持续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三)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开展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访谈发行人技术人员,了解并复核公司各细分产品涉及技术的技术来源;2.通过公开信息检索及访谈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公司主要产品和原材料涉及的主要外销和进口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并结合公司向主要境外客户的销售内容及向主要境外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分析相关贸易政策变动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3.获取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明细表及采购明细表,了解公司与主要境内外客户和供应商的交易内容,分析公司对境内外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访谈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公司已采取的及拟采取的应对客户和供应商集中、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的措施,并对相关措施的有效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各主要细分产品涉及的技术相对成熟、公开,主要结合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经验进行自主优化和提升,主要产品和原材料涉及的主要外销或进口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可比公司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环旭电子未披露52.93%50.59%47.75%

工业富联未披露65.19%65.33%63.46%
卓翼科技未披露83.99%73.38%88.87%
共进股份未披露60.33%57.82%62.74%
平均值未披露65.61%61.78%65.71%
中位数未披露62.76%61.58%63.10%
公司67.06%72.23%76.22%73.28%
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占比平均值约为65%,公司客户集中度略高于70%,公司客户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符合行业惯例。公司前五大客户占比略高于同行业,主要原因系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消费电子领域,2022至2024年度,消费电子收入占比均超65%,该领域下游客户较为集中,而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结构相对更丰富,如环旭电子按产品划分,收入来源涵盖通讯电子、消费电子、工业、云端及存储、汽车电子、医疗等领域。

3.合作历史及合作协议
除贵州华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荣科技有限公司外,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均有较长的合作历史,在长期的合作中建立了友好互信的合作关系。贵州华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荣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自2023年、2024年起开始合作,此外,公司与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仅合作过一次,目前已无合作。前述客户主要系公司汽车电子业务客户,由于国内新能源汽车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相关零部件厂商发展变化较快,故公司与前述客户合作时间较短。

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均签署了框架协议并在日常合作中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及交流,确保能够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并基于与头部客户的长期陪伴发展,及时洞悉市场前沿技术演进,更好服务客户并根据客户需求拓展应用领域及产品品类。


客户名称初始合 作年份是否存在 中断合作协议
小米集团2021签署框架协议,客户日常通过下订单进行采购
华勤技术2007签署框架协议,客户日常通过下订单进行采购
龙旗科技2007签署框架协议,客户日常通过下订单进行采购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2020签署框架协议,客户日常通过下订单进行采购
贵州华鑫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2023签署框架协议,客户日常通过下订单进行采购
深圳市华荣科技有 限公司2024签署框架协议,客户日常通过下订单进行采购
法雷奥集团2021签署框架协议,客户日常通过下订单进行采购
天音通信有限公司2021已无合作签署框架协议,客户日常通过下订单进行采购
H客户2007签署框架协议,客户日常通过下订单进行采购
注:初始合作年份按照同一控制下客户与发行人的最早合作年份计算。

4.对相关客户的依赖风险及应对措施
如前所述,公司主要下游行业存在客户集中的特性,公司与下游主要品牌建立了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对相关客户的依赖风险较小,公司采取了积极的客户开发和产品拓展策略以防范客户集中的风险,具体措施详见本题之“一、结合各细分产品相关技术来源、主要产品和原材料涉及的主要外销或进口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对境内外供应商和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之“(二)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综上,公司主要下游行业存在客户集中的特性,公司客户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符合行业惯例。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稳定、可持续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某一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超过40%的情形,公司对相关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公司已采取积极的客户开发和产品拓展策略以防范客户集中的风险。

(二)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原因,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交易的具体内容及定价公允性、款项结算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况如下:

名称采购情况   销售情况   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或其他密 切关系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1-6月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1-6月  
 采 购 内 容采购金 额采购 内容采购金额采购 内容采购金额采购 内容采购金额销售 内容销售金额销售 内容销售金额销售 内容销售金额销售 内容销售金额 
华勤 技术--材料19,114.31材料8,711.11材料3,122.20加工 费62,842.72加工 费99,565.04加工 费114,918.9 7加工 费89,914.62
龙旗 科技材 料9,975.00材料22,329.80材料20,231.17材料1,637.84加工 费17,181.57加工 费34,993.95加工 费104,149.0 8加工 费14,602.41
H客 户材 料93,274.5 8材料15,999.03材料90,650.73材料32,521.43加工 费28,618.62加工 费20,071.00加工 费30,180.17加工 费15,910.98
1.华勤技术龙旗科技
公司主要为华勤技术龙旗科技提供消费电子产品的EMS服务,由于报告期内存在部分自华勤技术龙旗科技采购的物料加工后直接销售第三方客户情况,故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叠情况,存在一定偶然性。

2.H客户
公司向H客户提供的主要系消费电子产品的EMS服务,由于报告期内存在部分自H客户采购汽车电子材料并销售给第三方汽车零部件客户情况,故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叠情况,存在一定偶然性。

综上,公司客户供应商重叠具有合理原因,并存在一定偶然性,相关交易均独立结算,公司主要提供EMS服务,交易价格主要考虑人工成本、机器损耗等生产成本结合一定利润加成,并参考当期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故定价公允,具有合理性,上述客户提供物料或发行人自客户处采购的业务模式系EMS行业普遍采取的合作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三)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是否违反有关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华勤技术龙旗科技存在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均具有合理原因及商业实质,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且相关交易定价公允,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具体详见本题之“二、结合行业特点、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合作历史、合作协议等,说明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合作关系是否可持续和稳定,是否存在对相关客户的依赖风险及应对措施,并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原因,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交易的具体内容及定价公允性、款项结算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等;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是否违反有关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之“(二)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原因,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交易的具体内容及定价公允性、款项结算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等”。此外,相关交易均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有关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具体情况如下:1. 关联交易依法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出具了无异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相应的回避表决。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上述事项和审议程序均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出具了无异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相应的回避表决。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上述事项和审议程序均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2023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出具了无异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相应的回避表决。2023年12月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上述事项和审议程序均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出具了无异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相应的回避表决。

2024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上述事项和审议程序均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出具了无异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相应的回避表决。

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上述事项和审议程序均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违反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的情况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光弘投资已出具《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1、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光弘科技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光弘科技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光弘科技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光弘科技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企业提名的光弘科技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2、保证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光弘科技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光弘科技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光弘科技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光弘科技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光弘科技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光弘科技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3、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光弘科技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光弘科技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光弘科技造成损失,本企业向光弘科技作出赔偿。”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唐建兴已出具《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本人以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光弘科技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光弘科技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光弘科技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光弘科技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就光弘科技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光弘科技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光弘科技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光弘科技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3、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光弘科技造成损失,本人将向光弘科技作出赔偿。”

报告期内,公司与华勤技术龙旗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为采购材料和提供加工服务,不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情形。上述交易均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均已履行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均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的情况。

(四)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开展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了解及评价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通过公开渠道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财务及业务数据,分析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3.获取发行人主要客户合同,对主要客户进行现场、线上访谈,了解并分析发行人与其合作关系是否可持续和稳定,是否存在依赖风险;
4.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清单及关联方清单,了解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原因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合理性;5.获取关联交易明细表、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及背景、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款项结算情况,分析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6.查阅申请人关联交易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审批决议文件,分析是否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项目金额占其他业务收入比例占2022年营业收 入比例
出售材料1,869.2063.47%0.45%
提供服务625.9821.25%0.15%
出租厂房物业收 入178.636.06%0.04%

卖废料177.546.03%0.04%
出租厂房54.531.85%0.01%
出租商铺、小卖 部等39.331.34%0.01%
合计2,945.21100.00%0.70%
2023年,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明细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占其他业务收入比例占2023年营业收 入比例
卖废料431.3142.38%0.08%
出租商铺、小卖部等246.1324.19%0.05%
出租厂房物业收入(含 水电)161.4315.86%0.03%
出租厂房102.3110.05%0.02%
出售材料72.117.09%0.01%
出售钢网治具4.300.42%0.00%
提供服务0.060.01%0.00%
合计1,017.66100.00%0.19%
2024年,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明细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占其他业务收入比例占2024年营业收 入比例
出售材料3,611.4356.15%0.52%
卖废料1,364.3921.21%0.20%
出租厂房1,246.9119.39%0.18%
出售钢网治具112.081.74%0.02%
出租厂房物业收入(含 水电)82.961.29%0.01%
出租商铺、小卖部等13.960.22%0.00%
提供服务0.570.01%0.00%
合计6,432.28100.00%0.93%
2025年1-6月,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明细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占其他业务收入比例占2025年1-6月营 业收入比例
出租厂房1,437.5448.84%0.43%
出售材料882.8830.00%0.27%
卖废料497.4016.90%0.15%
出租厂房物业收入(含 水电)62.092.11%0.02%
出售钢网治具43.851.49%0.01%
出租商铺、小卖部等18.300.62%0.01%
提供服务1.210.04%0.00%
合计2,943.26100.00%0.70%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涉及的业务是否符合房地产或其他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出售材料、卖废料、出租厂房及物业相关收入。其中出售材料、卖废料主要系发行人业务相关的电子制造材料和电子制造生产过程中的废料,不涉及国家禁止销售的情况。出租厂房物业收入,主要系发行人将闲置的厂房物业对外出租。

发行人将闲置厂房物业对外出租,不属于开展房地产业务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等情况,具体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消费电子类、网络通讯类、汽车电子、新能源类等电子产品的半成品及成品组装,并提供制程技术研发、工EMS
艺设计、采购管理、生产控制、仓储物流等完整的电子制造服务( )。其主营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业务领域,不存在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业务。发行人将闲置厂房对外出租,是基于厂房闲置情况作出的资产管理行为,不属于以出租物业作为主营业务的情况。

(2)发行人出租厂房的目的主要是提高闲置资产利用效率,并非以开发经营物业再对外出租为目的。发行人用于出租的物业主要是工业厂房,系因发行人将部分暂时不用的厂房对外出租,以最大限度保障上市公司资产的利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造成的资源浪费。另有少量商铺、小卖部用房是为了给工厂员工服务的商业配套用房,出租给第三方商户经营。

(3)出租厂房物业等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低,不属于发行人业务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出租厂房物业相关的收入占当期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超过0.5%,占比较低,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三)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开展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表,了解其他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并分析其合理性;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的出租厂房的合同,分析其是否符合当地房地产或其他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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