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药包(301188):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的需要确定本条第(二)、(三)项所述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向公司股东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九条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当年现金流不足,实施现金分红将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第十条在满足现金红利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十一条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时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三条公司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债务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应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 董事会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后,研究论证下一周期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出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在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预案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交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并结合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第六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需公司股东会批准。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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