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301021):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5-047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股东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宿迁荟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淮安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23日、2025年7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5-033、2025-034),大股东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粹投资”)、股东宿迁荟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荟商投资”)、控股股东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投资”)和股东淮安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艾泰投资”)分别计划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72,39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5%)、2,460,1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62%)、2,272,0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50%)、1,564,405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03%)。 截至2025年9月18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收到股东德泰投资、红粹投资、荟商投资及艾泰投资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2025-042、046)。 2.红粹投资于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9月17日减持公司股份1,464,690股。减持后,红粹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3,334,1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1%,占公司扣除回购后总股本的22.00%。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9月18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2025-045)。 3.荟商投资分别于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5日、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9月3日减持公司股份1,509,883股、945,200股。减持后,荟商投资持有公司股份7,574,9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852%,占公司扣除回购后总股本的4.99998%。荟商投资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8月18日、2025年9月4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2025-03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2025-044)。 二、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德泰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1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三、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五、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2.红粹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且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荟商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艾泰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人邹逸琴女士通过艾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对象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上述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数量。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本次减持计划系控股股东德泰投资的正常减持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ZHAOXIAOJIE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邹逸琴女士参与此次减持计划。此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本次减持计划符合相关要求。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德泰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股东红粹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3.股东荟商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4.股东艾泰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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