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宏业(30131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10 证券简称:鑫宏业 公告编号:2025-084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上午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92,421,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8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15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8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270,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股份270,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股份270,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8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8%;反对3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533%;反对3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45%;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2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8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0%;反对3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948%;反对3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45%;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胡璿律师、应佳璐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鑫宏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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