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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300480):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9:31:21 中财网
原标题: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 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任职条件及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如下前期准备工作:(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公司总经理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总经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谈和做投资可行性分析并上报总经理;
(四)由公司总经理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总经理。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3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包括书面表决和举手表决,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如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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