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二条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郑州市光力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有限公司”)依
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郑州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 第二条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由郑州市光力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为“有限公司”)依法整
体变更设立,公司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167831Q。 |
3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光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光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英文名称:GLTECHCO.,LTD |
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5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
| |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6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7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负责人。 |
8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9 | 第十二条公司的宗旨为:致力于煤炭、
电力工业生产过程的安全监控,创造安
全、健康、环保的生产环境。积极倡导
持续创新、全球化眼光、员工与企业共
成长、企业与社会共进步,争取成为我
国煤矿瓦斯与粉尘监测、治理领域的领
航者! | 第十四条公司的宗旨为:坚持“无业可
守、创新图强”的企业精神,致力于成为
植根中国、掌握核心技术的全球领先半导
体装备和工业智能化装备研发和制造企
业。 |
10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11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12 | 新增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
13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2,829,60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352,829,602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52,829,60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352,829,602股。 |
14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15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16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
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合并;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17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18 |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将减
少的该部分股份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9 |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20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21 |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市
地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
锁解锁事宜。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
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22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
|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
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23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24 |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25 |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26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
|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27 |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 |
28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29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30 |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
|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31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 |
32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33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34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35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
| |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36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37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38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39 |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40 |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41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42 |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 删除 |
|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 | |
43 |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
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上述
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除外。 |
44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
|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
45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
元…… | 删除 |
46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
47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48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
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
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49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50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51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
|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52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53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54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55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56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57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58 |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59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
|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60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
61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
|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62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63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
|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前
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64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65 |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66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67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68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69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70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71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72 |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登记应当终止。 | |
73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74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75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76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77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78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79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80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81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82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
|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83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事项;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事
项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84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85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
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86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
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
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
| 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
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
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 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
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
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
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
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
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
87 |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删除 |
88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89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
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采取以下方式: | 第八十六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
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
|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
数。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
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
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图
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
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提交股东会;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
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
的董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名候选
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
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
件决定董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 |
|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
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
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
中提名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
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
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
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
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
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
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
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 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
给每个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
或部分董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
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条件决定董事。 |
90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91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92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93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94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95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96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97 |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98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该提案之日。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该
提案之日。 |
99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或审议具
体方案的董事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100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101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102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三)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
|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103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
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
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者更换,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
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104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
|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105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106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
107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该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
选。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
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108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
二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
务。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2年
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 |
109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110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1 |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112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113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 | |
114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115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116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117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
| 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经董事会审议决定:
…… |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经董事会审议决定:
…… |
11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119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
或者长期授权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120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121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以书面通知、电话、电
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122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123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通知时限
为:至少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通知。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通知时限为:
至少会议召开前2日发出通知。 |
124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125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现场表决、通讯表决。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采用现场表决或者电子通讯表决方式。
…… |
126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127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128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
| |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129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
| | 的其他条件。 |
130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13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13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
| |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3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134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13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
| | 职权。 |
13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13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3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
| | 制定。 |
13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14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 |
14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142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143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各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 |
144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14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146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147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148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
149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
150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151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152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 删除 |
153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
|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154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
155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156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删除 |
157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 删除 |
|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158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
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对利润分配包括现
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机制如
下: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方案(如有)
后,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
配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
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
润分配方案需征得1/2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
2、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
的意见,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在
全部外部监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的
基础上,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
投资者分红预期。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对利润
分配包括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
决机制如下: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方案(如有)后,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
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
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
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
2、股东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公司董事会指派一名董事向股东
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
程和决策程序,以及公司证券事务部整理 |
| 通过。
3、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
策机制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
指派一名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制定该
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
序,以及公司证券事务部整理的投资者
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现金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股票分配股利方式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
表决通过。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
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
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经过详细
论证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调整或变更 | 的投资者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现金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股票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
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
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系统予以支持。经过详细论证后,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方可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 |
| 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 |
159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160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161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16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163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
| |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164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65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166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167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168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169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170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171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
件等方式进行。 | 删除 |
172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173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通过符
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17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75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176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177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178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
|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9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
180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18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
182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
| | 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18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84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185 |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186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87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
|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
188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189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
190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191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192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 |
193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19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195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196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197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