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贝航科(001316):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9:45:20 中财网
原标题:润贝航科: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在综合考虑行业所处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建议和意见;(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现金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
1、现金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2、现金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 12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现金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进行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但不得单独派发股票股利。

(四)股东权益的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前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二)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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