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00002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9:45:24 中财网
原标题:深科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5-038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可行权的激励对象57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35.0722万股;行权价格为17.07元/股。

2、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将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相关机构办理完毕相应的行权手续后方可行权,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深圳长城开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日,深科技在公司内部网站对本次激
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4.2023年4月7日晚,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资委《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128号),国资委原则同意深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2023年4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3年4月11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7.2023年5月9日,公司公告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周俊祥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8.2023年5月30日,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9.2023年6月26日,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激励对象中有5名员工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01人调整为396人,合计授予数量由4,681.76万份调整为4,655.76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3,812万份调整为3,786万份,预留授予数量仍为869.76万份。

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年6月26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11.截至2023年7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3年7月13日披露《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2.2023年10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3年10月24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4.截至2023年12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3年12月23日披露《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5.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

16.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序号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行权条件。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序号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2023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 (EOE)不低于13.00%;以2021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10.00%,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2023年 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3年营 业利润率不低于3.40%。公司2023年净资产现金回 报率(EOE)为13.52%,高 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且高于2023年同行业平均 业绩水平; 以2021年为基数,2023年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 36.98%,高于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要求且高于2023年同 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2023年营业利润率6.69% 高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求。 综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 到行权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达到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 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对所 有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按公司现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执 行: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 1.0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 计划行权额度。公司70名预留授予部分股 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 1、1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 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 2、57名激励对象满足行权 条件,在2024年度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中,结果为B及 以上的55人,当期对应行 权比例为1;结果为C的2 人,当期对应行权比例为 0.8。    
  考核等级ABC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1.01.00.8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姓名职务授予股票期权 数量(万份)本次可行权数量 (万份)本次可行权数量 占获授股票期权 数量比例
关键中层管理者(4人)157.700052.041033.00% 
其他核心骨干(53人)559.5000183.031232.71% 
合计(57)人717.2000235.072232.78% 
四、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1、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在激励对象人数和期权数量上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2023年6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中5名对象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26万份。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01名变更为396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812万份变更为3,786万份。

(2)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7名因离职等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97.000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1名因离职等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09.100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的6人,前述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的3.762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合计注销股票期权409.8620万份。

(3)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3名因离职等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51.550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其中,公司已于2025年6月27日完成部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1名因离职等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共计注销109.1000万份股票期权。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前述13名因离职等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中剩余2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2.450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的2人,前述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的1.6038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合计注销股票期权44.0538万份。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2、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在行权价格上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2023年7月26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560,587,5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023年10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1.26元/股。

(2)2024年6月27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560,587,5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1.13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7.26元/股。

(3)2025年6月11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560,587,5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9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025年6月1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0.94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7.07元/股。

除上述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公司历次权益分派对股票期权行权相关参数的调整情况
1、公司2023年7月26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560,587,5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0元人民币现金。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1.39-0.13=11.26元/股。

2、2024年6月27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560,587,5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0元人民币现金。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1.26-0.13=11.13元/股;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7.39-0.13=17.26元/股。

3、2025年6月11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560,587,5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90元人民币现金。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1.13-0.19=10.94元/股;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7.26-0.19=17.07元/股。

六、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激励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3、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七、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九、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本次行权期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对于离职的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按后续安排进行注销;对于个人绩效考核导致部分股票期权不能行权,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按后续安排进行注销。

十、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权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57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名激励对象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因此,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为57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35.0722万份。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达到要求,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本次行权事项。

十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038
十三、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行权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次拟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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