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畅科技(002813):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09月)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或更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解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董事离任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七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八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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