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畅科技(00281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09月)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20:40:39 中财网
原标题:路畅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09月)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三)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四章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六条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委托理财产品;
(二)财务部制定理财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子公司的理财计划需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完成后,财务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进行结算,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收益;
(四)公司财务部在购买理财标的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部和财务负责人通报交易情况。公司财务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本月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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