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000070):特发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9月)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之一种或几种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现时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指定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二)准确原则。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三)完整原则。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五)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披露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股东信息;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由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定期报告草案后,按照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的顺序提交审核。审核完成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告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召开前按照董事会议案送达董事的时间送达董事审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将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披露;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间的,公司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按照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董事会秘书依其掌握的情况与事实触及披露的时点时应进行披露。公司对外临时公告的披露程序为证券事务代表拟定文稿,董事会秘书审查,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办法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制度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将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当公司知悉第二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划第四十七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写及披露。 第四十八条 已披露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形;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第二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办法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三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 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前款所列活动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或接待,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核范围。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人员,按照违反公司规章的处理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罚。 需要提交证券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公司必须提交。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董事会应按规定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信息披露原稿或电子文档、信息披露的报纸剪报及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办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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