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000070):特发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完善治理,规范运作; (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一)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研究;对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如人数、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公布;根据公司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进行双向沟通;收集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四)形象策划:组织公司年报的编制、印刷及寄送;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五)公共关系: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积极主动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等保持联络与交流,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有效利用公司网站和电子信箱的交流平台,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看和咨询; (八)交流合作: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注意事项: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三)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把对上市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四)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了解采访内容和调研安排。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接受采访或者调研的人员或部门负责人、书面记录人员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的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对方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公司在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登载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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