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000070):特发信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21:15:40 中财网
原标题:特发信息:特发信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公司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内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推荐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和提供审计委员会审核所需的资料。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执业资质要求的,审计委员会不得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公司连续聘请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公司年审业务应当不少于2年,不得超过5年。连续审计超过5年的,必须予以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董事会,并对外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情节严重的,提请股东会决议批准,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因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审批,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生效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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