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000070):特发信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21:15:43 中财网
原标题:特发信息:特发信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应在下列时点内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准确、完整的申报。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两个工作日,应首先书面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买卖品种、数量区间、买卖时段,卖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时,应说明计划卖出的证券取得的时间和来源。

对存在可能出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发现前款违规短线交易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当责成违规短线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违规交易所得上缴公司所有。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窗口”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买卖公司股票计划和意向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上述主体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董事长和证券监管机关汇报并依法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监管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申报、监督与披露。

对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法规规定应收归公司所有的违规收益,公司董事会应当予以追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和共同生活的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视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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