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301326):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3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8号)同意注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936,132,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6,950,333.22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11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精密电子功能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增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尚为”)和J.PONDPRECISIONTECHNOLOGY(VIETNAM)CO.,LTD为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相应增加“广东省东莞市、江苏省昆山市和越南北宁省”为实施地点。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向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高精密电子功能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赛诺高德蚀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赛诺”)和公司控股孙公司扬州赛诺高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赛诺”)提供借款以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精密金属蚀刻件建设项目”。拟变更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金额为14,000.00万元,变更涉及的资金总额占原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39.77%,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 16.7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向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依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昆山尚为、控股子公司东莞赛诺、控股孙公司扬州赛诺分别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昆山尚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3820769,截至2025年9月1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高精密电子功能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纯江、张子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相关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1)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4)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及东莞赛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1: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东莞赛诺高德蚀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0068822,截至2025年9月1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精密金属蚀刻件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纯江、张子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通过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职责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被司法扣、冻等情形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深交所上市公司适用),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且甲方、乙方、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1、甲方2、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及扬州赛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1: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扬州赛诺高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85068816,截至2025年9月1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精密金属蚀刻件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纯江、张子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通过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职责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被司法扣、冻等情形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深交所上市公司适用),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且甲方、乙方、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1、甲方2、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昆山尚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东莞赛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及扬州赛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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