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箭电子(301348):内部审计制度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本制度所称‘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指公司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或虽持股比例低于20%但通过派出董事、参与经营决策等方式能够对其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以下内部控制目标的过程: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指导、监督审计部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部配置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及监督、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范围、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六)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检查结果。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提交时间不得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即每年3月31日前),为董事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供依据。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本章节所称‘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指交易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涉及关联方、募集资金使用等特殊情形的事项,具体标准以《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是否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定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