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箭电子(301348):现金管理制度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用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通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 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中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五)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委托理财特别规定 第四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需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回避,且关联交易金额需同时符合本制度及关联交易制度的双重审批标准。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自公司首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交易日起计算),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自公司首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交易日起计算),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由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董事会、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并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购买的投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4、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包含期间内已开展但尚未到期、已到期收回的所有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金额,不扣除已收回本金及收益)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现金管理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方被监管部门处罚、理财产品净值大幅波动、资金划转异常、无法按时兑付收益等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四)在现金管理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季度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现金管理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负责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所涉及的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等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等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等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在公司审计部检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证券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现金管理情况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证券部根据财务部提供的现金管理情况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现金管理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如在现金管理过程中发生投资产品协议约定以外的损失,应根据公司《企业责任问责制》成立问责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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