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002547):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002547 2025-08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25 9 23 15:00 现场会议时间: 年月 日(星期二) 。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120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 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 6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626 344,694,271 、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5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4,560,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24人,代10,134,268 0.8984 表股份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24人,代表股份10,134,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98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24人,代表股份10,134,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984%。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431,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6%;反对2,8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3%;弃权4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0.1281 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6,871,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092%;反对2,8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343%;弃权441,500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6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1,367,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8 2,839,000 0.8236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4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807,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718%;反对2,8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28.0139 487,900 28,400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芜湖春兴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2,376,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6%;反对1,7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5%;568,400 39,50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816,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291%;反对1,7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22%;弃权5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005.6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表决结果: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方一言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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