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17:11:12 中财网
原标题:中央商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51,995,000.00元
? 本次仲裁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次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租赁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和瑞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州和瑞华提起仲裁申请。公司于2025年9月6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9月6日临2025-035公告)。

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2025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2025)苏01民特4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相关情况如下:
二、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内容
(一)基本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申请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祝珺
被申请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紫霞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周全
(二)事实和理由
2023年3月,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和瑞华、案外人天成润华集团有限(以下简称“天成润华”)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该补充协议第十条约定“双方约定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租金不按本约定足额及时支付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租金不按本约定足额及时支付的纠纷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徐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对方不得对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提出异议”;第十一条约定“涉及租金支付以外的其他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云龙法院起诉”。申请人认为,上述条款形式上是对仲裁处理的范围进行了约定,因仲裁条款约定不明,且整个合同项下争议的事实不可分割,实质上构成“或裁或审”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中相关条款未对纠纷解决的范围及方式做出明显区分,两争议解决条款符合“或裁或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现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确认上述仲裁条款无效,望贵院予以批准。

三、仲裁进展情况
1、本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尚未开庭;
2、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2025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2025)苏01民特4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内容如下: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公司已完成诉讼费缴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租赁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9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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