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688286):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受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股份”)股东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敏芯股份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年 3月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国泰海通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国泰海通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国泰海通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国泰海通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国泰海通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2)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非敏芯股份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敏芯股份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询价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2、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2)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非敏芯股份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敏芯股份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询价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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