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化工(831304):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代码:831304 证券简称:迪尔化工 公告编号:2025-053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1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除有特别说明,均包括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当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与方式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累积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二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2/3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二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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