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00265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证券交 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 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 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 度,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 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 务。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西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 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 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 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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